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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辖与行政区划相重合是普通法院的基本设置模式。法院的人财物归地方管理,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如何深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改革,在理论上存在全面重构与分类分层深化两种模式。全面重构模式是对各类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案件管辖情况作系统性调整,打破目前集中管辖模式的划分,推动重新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组织体系。分类分层深化模式是在保持目前与行政区划相分离的四种管辖类型基础上进行渐进改革。这一...
世界银行新营商环境指标,在设计理念、指标内容以及评估方法上,较之以往均存在显著的革新。商事破产作为新营商环境指标的十大核心指标之一,被认为在提升全球各经济体营商环境方面,有着不可忽视的关键作用。准确把握新营商环境指标的改革初衷、商事破产指标中各指标细项之具体内涵,及指标所对应的最佳实践做法与其理论基础,是该项目未来在本土得以有效实施的关键。从规则的体系性完善角度出发,在此次《企业破产法》修改中有必...
强奸迷思是对强奸行为或被害人通常行为反应所形成的错误或片面的看法,在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亦普遍存在。强奸迷思在事实推论过程中发挥了“概括”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强奸案件能否获得追诉和定罪。对概括正当性的审查应当结合事实和价值两个层面的判断。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反对强奸迷思适用的主要理由是:就事实层面而言,现实世界中的强奸行为和被害人的行为反应具有多样性,认为强奸行为及被害人的反应仅存在一种典型模式的...
预备行为实行化成为中国刑法修正的一大趋向,呼唤着构建体系化的风险评价规则。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法理基础是预备行为的不法性推定,表现为巨大的危险性,由可能的危害性和该危害的可能性动态地构成。中国刑法实践趋向和网络罪情演变表明,可能的危害性这一构成要素的该当包含三种情形——受威胁的法益性质重大、法益数量众多、法益种类众多;在刑法不可接受的危害性的判断标准上,应当从形式上的法定刑幅度迈向实质上的生活质量受威...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是因应1982年《宪法》取消法令表述后出现的术语,一直以来不是清晰的法律概念;官方目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既包括立法性决定,亦包括执行性决定。立法性决定是行使具有创制性的立法权作出的决定,性质为法律;执行性决定是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不具有创制性的其他各项法定(宪定)权力作出的决定,性质不是法律,并不默认具有法律才有的各项法律效果。从法理上说,执行性决定不应适用主要调整立法...
关于如何界定刑法中的占有,学界存在着规范性占有说与事实性占有说的争论,两种观点均存在疑问。依据法秩序统一原理,不同法域对相同社会关系的保护应体现出一致性和协调性,在概念界定上可保持适度差异性。这三项内容可以具体化为界定刑民占有关系的指导原则。据此,民法中的准占有、辅助占有可以引入刑法并用于犯罪的认定,而间接占有和继承占有则不能为刑法所引入。对于由占有衍生的“封缄物的占有”问题,可依据间接占有和辅助...
中国继承法以其无处不在的扶养理念而独具特色。依被继承人是作为扶养义务人还是接受扶养的对象,这一理念又具体转化为继承人的需求和贡献这两个关键词。在我国继承法中,扶养关系的有无可能影响继承资格的取得、继承份额的多寡以及遗产债权的存在。这一模式与我国的法律文化相协调,与老龄化社会的现状相契合,也有助于疑难案件中实体正义的实现。当然,我国现有的这一继承法体系仍然存在诸多缺陷:既有的规则粗糙,缺乏可操作性;...
解读行政诉讼法上的“协议”概念及其内部行政性与合同性的关系,应当以行政诉讼程序法本身为基点,坚守合法性审查的本质属性。这个角度的探究首先可以从类型化出发,将协议与行政行为的关系分为两大类:作为行政行为对象的协议与作为行政行为本身的协议;后者再继续分为涉及意思表示的合法性争议和确定性争议,由此将讨论集中于该类型争议范围内。在此基础上,通过分析采用单纯行政角度审查的判例“超宇公司案”,可整理出行政裁量...
当今关于何为人格权的客体主要有人格、人格要素、人格利益等学说,这基本源自对此前一个多世纪多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归纳与概括,持续的争议表明该问题尚未解决。对人格权客体的探析须借鉴多学科知识,系统梳理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基础条件。在现代社会,自然人的存在同时具有生物、理性与社会维度,具有生物人、理性人与社会人三维人格。三维人格互相依存,共同构成人格整体。三维人格的基础分别是遗传同一性、心理同一性与社会同一性...
随着自由权利概念的输入,近代中国权利观也得以形成,但其间仍存在着迻译与拒弃之间的张力,并蕴含了一种以中国传统文化为底蕴的自主性立场。将严复及其相关的思想文本作为个案加以考察,便可窥见这种立场的基本内蕴。正是基于这种立场,严复没有完整接受以穆勒为代表的西方古典自由主义思想传统,而且时常保有一种敢于拒弃的批判精神。但严复一贯具有保守倾向,应从一种参酌了严复所坚守的传统道德理想的立场对其给予评价。即使晚...
法典化以某一领域缺乏统一法典为前提,“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的说法在逻辑上并不成立。然而,法典化旨在解决的分散立法问题,在刑事诉讼领域同样存在。公安司法机关各自出台的司法解释将《刑事诉讼法》解构并架空,造成了明显的解法典化现象,引发了法律权威减损、法律稳定破坏、法律价值扭曲、法律体系动摇等严重弊病。为终结“以规代法”的局面,恢复法权威性、维护法安定性、重塑法统一性、强化法自主性,就需要对既有规范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强调诉讼阶段独立性、程序分割性、机关主导性,具有鲜明的阶段性构造的特质。阶段性构造是事权分工的权力配置模式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强调实践质效的价值导向。但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性构造,在真实发现、人权保障以及程序协调发展等方面存在内生性缺陷。本质而言,诉讼活动是一个具有统一目标、统一对象的整体性活动,诉讼阶段仅是对各专门机关办案状态的描述与概括,而不能作为程序建构的目标。为此,...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刑事诉讼法经历了一次“初立”和三次“修改”。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现从“0”到“1”的突破后,数次修改均是从“1”到“1.1”“1.2”......的渐变过程。观察立法历程,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改革因循一种渐进、适度的修改逻辑,始终强调国家的主导作用,但也注重社会参与和改革共识的达成。这种改革趋势或许将持续——过去怎么改,也将大概率地影响现在和将来怎么改。在整体改革步伐趋稳的背...
传统的过失论认为,“避免结果发生”这种规范是行为规范,因此判断行为不法不需要注意义务。然而,该规范仅表达结果不法,不具有行为指引功能和自由保障功能,不能塑成行为规范。唯有确立注意义务的规范,才能塑成过失犯的行为规范。基于此,“实质危险”不能代替注意义务。“法不容许的危险”也不能代替注意义务,其不是论证依据,仅是论证结论。结果不法从属于行为不法。针对行为不法的注意义务与针对结果不法的注意义务存在区别...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哪些程序违法会导致行政处罚乃至所有行政行为无效亟待研究。通过检索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的300多万份行政裁判文书,可以发现,自2000年以来我国中级以上三级人民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认定行政行为无效的仅有21份,且在其他案件中对同类的程序违法行政行为均作了截然不同的裁判,足见我国各级法院还没有发现公认的能致行政行为无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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